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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2021-06-24
- 發佈單位: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類 別:兒童健康發展/早期療育
- 詳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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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對象:
一、未達學齡兒童設籍新北市,並持有以下資格文件之一:
(一)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有效期間之疑似或確診發展遲緩之綜合報告書
(三)開立一年內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
(持疑似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者須設籍或實際居住於本市療育資源不足地區,上述所稱療育資源不足地區為三芝區、石碇區、平溪區、烏來區、雙溪區、石門區、貢寮區、坪林區、萬里區、八里區、金山區、瑞芳區、深坑區、鶯歌區等區域。)
二、已達學齡,經本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同意暫緩入學並持有前項所稱資格文件之兒童。
■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療育訓練費:
兒童至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健保不給付需全額自費之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聽能訓練、認知訓練、行為訓練、心理治療、視知覺治療、感覺統合治療、音樂治療、時制早療訓練、機構日間療育,以實際自費金額計算。
二、交通補助費:
兒童至規定之療育單位,進行健保給付之早期療育項目,每次補助交通費新臺幣200元整(同1天於同1處進行2次以上療育,以1次計)。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合併計算,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3,000元整,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5,000元整,經本府安置於寄養家庭或安置教養機構之兒童,其補助標準比照低收入戶。